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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教育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这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 因此,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和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特别是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趋势。 另外,必须注意的是,我国的高等教育,特别是文科教育,由于重知识传授的轻能力培养,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很低。 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社会适应性的综合创新型人才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的紧迫任务。

“新时期法学教学改革综述”

(二)法学教育改革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奠定基础

培养应用型人才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是全面快速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为首要文案和目的的教育。 应用型人才培养以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为目标,通过军事训练培养学生,进行“两课”社会实践(调研)、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践、法律主题辩论、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 因此,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必须依靠专业课的课程体系,将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有机地融合起来。 例如,模拟法庭的申请必须与《刑法学》、《民法典》、《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尽量写得涵盖法学专业的课程。 另外,从长期来看,可以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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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形式比较有效地保障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新的教育思想和理念的体现 树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快速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相勾结,实现了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实现了教育、管理、服务、环境、育人 课题组使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一种途径是第一班和第二班相结合,实践教学与专业教学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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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教育改革之路

通过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传授法律知识,同时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道德、法律从事能力等。 推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重要的是要扭转学校培养法律人才过程中存在的学术与实践脱节、法律教育水平落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 实用性应该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 实用性和应用性不是低级的,必须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诉求。

“新时期法学教学改革综述”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 在我国的现状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尽快计划和实施,学生和家长必须有长远的规划,而不是被毕业地点的选择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 所以最好试试“硕士、硕士”6年制。 复合专业也能进行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不会厌倦应对,能更好地消化和掌握所学课程。 其次,课程改革。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中国也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参与。 有了它,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全球化就不可分割,涉外法律工作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比重越来越大。 不可否认,我国法律工作人员在法律思维、法律做法、法律技能等方面落后于国外法律工作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处于劣势。 目前我国的一些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 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课程。 “法”离不开“法德”,良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不法分子”[2]。 然后,必须在法律实践中增加强制性环节的副本。 三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教材改革。 对于法律人才来说,由于要学习两门以上的专业课,无论是法律教材还是另一门(或两门)专业的复合教材都不会太难,但不要削弱专业性和理论性,强调较强的和谐和实用性。 所以教材的选择很重要。 我国没有(样本库)。 判决书的正文像判例法的判决书一样难以充满推理。 目前,适合我国学生学习和讨论的样本教材可以说很少。 有人主张将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 教材认为没有必要将司法考试题型作为“学习案例”,而应该由学生在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原理等的基础上进行。 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大学刑法教材的辅助和课外作业,但不能代替教材本身,也不能作为教材的第一个副本。 要理顺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必须首先处理“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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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方法的改革

简而言之,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方法是用国际的方法研究中国问题,用其他专业的方法(经济分解、哲学分解)研究法律问题。 具体来说,英语等外语课程的教学方法是技能训练,多强调准确性和准确性的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优势是让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 这是因为必须培养学生深刻的思考方法,重视思辨性和逻辑性。 实践教学方法的优势是动手操作能力强,重视合同的起草、谈判、讨论、法律咨询问题的解答,日常教学要重视司法考试,但要想不成为司法考试培训班,必须有法律理论素养和坚实的基础。 理论教育不能放松,这是法学教育规则本身的必然要求。 真实理论对法律实践有很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需要注意比较的方法。 实用性和跨学科性应该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 例如商法、刑法、实务是密切相关的。 提倡消除与不同法学学科教学之间的障碍,加强与教学经验的交叉学习。 虽然不能盲目地将法学教育改革理解为示范教育法,不能光靠司法考试来引领,但两者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3]。 。 近年来,许多人在法学教育中提倡示范教学法。 示范教学法虽然有不可替代的特点,但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教师仍认为应以教育为主,示范教学法为辅。 另外,由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时紧张,无法大量讨论范式。 应该注意分配教师的课程、样本教育、讨论和模拟法庭的比例,而不是强调样本教学法。 样本教学法不适用于所有法学课程。

标题:“新时期法学教学改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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