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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孙一
侦查监督职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地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 本文在分析侦查监督模式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和完善侦查监督模式的初步建议。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文件识别码:复印件编号: 2095-4379-( ) 23-0144-01
侦查监管工作模式的困境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的侦查监督复印件主要以审查逮捕为主,工作做法主要以书面后审为主。 有多种困难。
是对立案监督职能的强化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认知不深,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知不足,从事积极性不高。 二是现行法律对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大体性过强,可操作性差,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手段和途径。 三是批准逮捕的工作量大,影响了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两类监督的精力。
(二)案件责任不明,案件效率不高的;
目前,在由检察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承办案件的案件模式中,一个案件至少要经过三个层次,许多复杂的案件必须向检察长或上级检察院报告,这只能模糊案件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案件责任
检查和逮捕业者以前的传达方式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执法透明度和合理性不足,行政审批色彩较重,司法审查属性不突出。
二是困境背后的法律原因和现实制约
从侦查监督部门的“三责八权”可以看出,侦查监督部门本质上承担着两个矛盾的功能,即起诉犯罪的功能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在这种功能配置模式下,起诉功能的明确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障功能的发挥。
(二)内部审查机制不科学;
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机制也是影响侦查监督比较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 在侦查监督评价机构中,许多检察机关以逮捕率、轻缓刑率、侦查机关立案数为首要指标,对侦查监督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通常用笔试的方法进行审查,被动发现侦查监督的线索。 这样的审查是静态的审查,是片面的、间接的、依赖的,只能看到案件资料中反映的侦查活动,往往难以详细掌握真实和全面准确的案件新闻。
三、侦查监督工作模式的重构
1 .建立以早期干预和调查正常化为核心的新型警察关系。 将事后监督改为同时监督,加强调查指导。 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前提是检察机关拥有知情权,提高参与侦查活动的程度。 通过联合项目会议、定期报告新闻等。 逐案介入调查工作升级为常规工作,不仅保证了手的质量
.构建开放、动态的新商业模式。 一是建立告知、询问、听取意见制度,严格执行,充分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通过公开听证,逐步将审查逮捕人引入诉讼和司法轨道;三是不逮捕案件 对作出不许可逮捕决策的所有案件,实行“不批准逮捕理由证明”,具体证明不逮捕的理由和根据,利用该文件对公安机关、被害人和社会各界进行全面多层次的推理工作,不逮捕案件。
1 .建立专业的事务队伍。 侦查监督部门的岗位检察官直接向小组负责。 通过建立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这类案件的处理程序,从人力、时间、精力上保证这类工作人员的开展,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案监督、两法衔接、侦查活动监督等案件的处理质量。 通过新的组织结构,理顺部门内部的权力分配制度,提高监管案件的解决水平。
2、自主创新立案监督机制。 积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定期联系制度,将“被动受理”变为“主动打击”,拓宽案件来源。 加强反贪污腐败部门的合作,查处立案监督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的威慑力量,确保立案监督的顺利开展。
3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两法融合”。 一是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加强培训,制定符合本地区职工实际的《合并两法》。 二是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对策,保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是完全利用网络新闻共享平台,了解案件新闻,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 然后,通过访问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文件和登记簿等。 及时加强信息表达,规范和监督案件移交四要尽早介入,积极调查,防止证据流失。 对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反渎职和反腐败部门尽早调查,调查案件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
标题:“论侦查监督从业的困境和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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