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35字,读完约3分钟
民事判决书
( 2019 )湘0482民初814号
政党新闻
原告:长沙建杰展览有限企业,地址:长沙县淳化镇淳化村刘家冲集团45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东,该企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珊,湖南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宁上邦农产品物流房地产有限企业,居住地:湖南省长宁市全丰市场348号。 法定代表人:钟表
审判过程
原告长沙建杰展览有限企业、被告长宁上邦农产品物流房地产有限企业于2019年4月24日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长沙建杰展览会上有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海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参加诉讼,被告长宁上邦农产品物流房地产有限企业被传唤到本院参加诉讼。 这个案件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告上诉
原告长沙建杰展览有限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来源2 .判决以人民币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要求判决。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3日,原被告签署《尚邦鸿基公馆项目沙盘模型制作服务合同》,原告承诺为被告提供上邦宏基大厦工程沙盘模型制作服务,合同总额13万元。 根据合同,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 原告按时交付制造的模型,完成安装并通过检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了沙盘模型制作服务,被被告接受。 但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后,第二次支付只支付人民币,不支付剩余人民币。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向你院提起诉讼。 请支持原告的所有申请。
被告长宁上邦农产品物流房地产有限企业没有来到法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法院决定
本文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尚邦鸿基公馆项目沙盘模型制作服务合同》从双方的真正意义上来说,表明复印件法比较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按合同支付货款。 因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本金的被告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被告第二次支付人民币之日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10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判决如下:
评价结果
长宁上邦农产品物流房地产有限企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沙建杰展览会有限企业支付合同价款3.25万元和利息,利息按3.25万元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结算日止。 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被告长宁上邦农产品物流房地产有限企业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上诉,由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制作复印件,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议院
判决日
2019年5月17日
职员吴怡
标题:“常宁市三个最大的镇(常宁市为什么叫市)”
地址:http://www.hongyupm.com/gnyw/14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