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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案是以民间借贷为特征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 日前,本案二审辩护律师钟、著名律师刘禄丰、顾光伟、著名学者范叡等专家接受媒体记者采访,从不同立场和深度回答本案相关问题,并适时发表法律评论。
(资料来源:互联网)
记者: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本案是以民间借贷为特征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
钟律师:我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金融中介行为。 这样的金融中介经常用于生产经营等需要资金的特定用途。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不明社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说明,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吸收公众存款为名,不特定
要正确理解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要结合国务院《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非法金融机构》第三条的规定。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存款吸收、贷款发放、结算、票据贴现、资本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结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是将自己变为非法金融机构。 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共资金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货币操作等金融手段获利,但资金的采用方向尚不确定。
但是,本案是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民间借贷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目的非常确定。 金龙地产企业开发的奥巴马商务中心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融资资金,都将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并非通过这些贷款资金的运营获得更高的利润,也不存在货币资本的运营行为。 所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不合法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18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向社会公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在亲属或者公司内部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的对象都是杨光龙的朋友和同事,依靠双方一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因此,行为对象不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行为不同。
民间借贷仅限于贷款合同第一副本的协议,如明确贷款本金、利息、用途、还款方法、担保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媒体、介绍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在社会上公示。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没有法律上的延伸。 因为这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正常民间借贷不会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监管秩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必须扰乱金融秩序。 本案不存在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监管秩序的行为和相关证据。
记者:在此次事件中,47名贷款人认为向金龙企业借款。 检察院为什么决定在金龙企业存钱,起诉金龙企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钟表律师:应该有很多要素。 首先应该是专业的认识。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差异没有正确的认知,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差异也没有得到认真的考察、分析和研究。 其次,法外因素的干扰也是冤案的重要原因。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
记者:将钱贷到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账户和存入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账户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钟表律师:当然不是。 如本例所示,47名融资人向杨光龙贷款他们的资金建设阿拉巴马的商业中心。 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依法约定金额、期限、利息、用途、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 只要约定的利益不超过法定上限,采用合法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存款业务,是违法金融机构,相关存款不受法律保护。
钟表律师:《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处以罚款。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判处刑罚。 细则《刑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予以拆除。 在我国,相当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名义,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机关的经营管理,特别是相关的犯罪活动,将被处以刑法。 单位为罚款,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
记者: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金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光龙有犯罪行为吗?
钟律师: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态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含义已经阐述。
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从行为本质上评价金龙企业和杨光龙是否涉嫌非法吸收。 事实上,金龙企业和杨光龙不仅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客观上也没有犯罪行为,结果也不会扰乱金融秩序。
杨光龙高中学历。 从事建筑领域几十年,没有从事过金融事业,没有参加过金融培训,借来的资金全部用于奥巴马商业中心项目,没有主观犯罪意图。 在借款过程中,金龙企业和杨光龙从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普及。 相关资金均向亲戚朋友和工作人员借用广西事件信息,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民间类似贷款大量存在,涉案47人欠款超过8100万元,部分被法院起诉,相关法院也提起民事贷款纠纷案,判决生效。
因此,所有案件的证据都表明金龙企业没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 金龙企业和杨光龙没有犯罪行为。
钟律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公司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公司家精神,更好发挥公司家作用的意见》(年9月8日)肯定了公司家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指出“创造公司家健康成长的环境,发扬优秀的公司家精神,发挥一个公司家的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职能建设法律环境保护公司家合法权益支持公司家创新的通知》( []12号) ()还提出:“努力营造依法保护公司家合法权益的法律环境,促进公司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公司家董事的社会风气。
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保护民营企业广告主的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广告主的合法权益对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性。 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解决,将民营企业广告主投入监狱,不仅会破坏民营企业广告主及其家庭,还会导致民营企业倒闭、大量员工下岗失业、大量债权债务纠纷、楼群未完成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解决,不仅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还会严重影响和阻碍一个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损害国家司法公共的说服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总结起来就是有无限的烦恼!
钟表律师:有非法商人以投资为名义空手套白狼企图侵占公司财产的人和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向非法商人提供保护、谋取私利的人两种。
记者:金龙企业向杨光龙的47位亲戚朋友借钱。 迄今为止,没有贷款人举报杨光龙。 可以说对社会造成了伤害吗?
钟律师:如果杨光龙不被非法逮捕判刑,阿拉巴马商务中心项目建成后,将还清所有债务,不会危害社会。 反而是法定代表人被非法逮捕判刑,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危害社会。
钟表律师:当然。 原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政府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保障金龙企业和杨光龙的正常经营活动,项目就能顺利开展,所有贷款都可以偿还,不会发生其他社会问题。
专家意见:
政府部门在——阿拉巴马县城乡建设局违法向广西建设原机械建设有限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 金龙企业还在抗议,但城乡建设局无视他们。 金龙企业对住建部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住建局违法。 而且企业是非法商人介绍的工程单位。 如果背后没有动力,该怎么办?
非法贩卖——奥巴马商业中心根据其申请被法院扣押,禁止处置。 但是,广西金范投资有限企业公然无视人民法院扣押的公告,非法卖房,收受相应款项,不受制裁。 投资企业也和不良商人有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瑶族自治县被誉为“世界长寿之乡、中国人的圣地”。 冬天不冷,夏天不热,四季如春。 我想知道创业是否有民营企业的春天。
在巴彦淖尔自治县看守所,——益州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杨光龙被拘留500多天,蜷缩在晒不到的监狱仓库里,反复反省:政府如不毁约交付土地,将顺利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租给银行; 如果资金链没有“断桥”,相关业主也不会去找政府,公司度过了财政困难。 历史的这一页会被改写。
年1月7日,他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8500万元的招标中标了奥巴马商务中心的建设用地。 由于奥巴马县国土资源局交付土地延迟了273天,土地交付后规划部门调整了计划,容积率从8.0降至6.5。 另外,县住建局迟迟不发放许可证,金龙房地产企业无法向银行借款。 证据齐全,符合银行借款条件的,国家出台严格的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错过了融资和银行借款的机会。 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金龙企业为了推进奥巴马商务中心的项目建设,不得不将奥巴马商务中心的商社和商店抵押,向朋友借钱。 之后,由于建设项目资金诉求较大,贷款本息偿还、资金链断裂,“奥巴马商务中心”项目暂停。 一些业主被非法势力所迷惑,以为杨光龙阻挠工程,制造骚动,多次去找政府。 一连串引人注目的事情把杨光龙和他的企业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出于“维持稳定”的需要,有关部门提出了刑事诉讼。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杨光龙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据悉,该事件源于杨光龙原经营的采石场所需的民用炸药管理不善,被杨光龙的商业对手勾结个别领导人,于年利用杨光龙自身的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举报。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年只有下属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和发放,作为持证专职保管员的案件举报人没有妥善保管。 因为这个案件被驳回了。 2019年4月,杨光龙因该罪被拘留。 司法部门认为这个罪名太强了,必须在罗志起诉新的罪名,也就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审判实践的角度看,如果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向公众公开,亲属或者机关内部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不违法的。 所以,杨光龙不应该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首先,从推广手段来看,杨光龙无论当面还是电话向借款人借钱,都约定了利息和期限。 在媒体、介绍会、传单、手机邮件等方面没有普及。 没有证据表明他要求借款人募集吸收资金,或将吸收资金告知他人的消息传到了公众手中
其次,从借款对象来看,杨光龙的借款对象基本上和他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例如企业内的朋友、员工等,这些都是比较固定、范围封闭、不开放、随机选择的,或者是不特定的随时变化。 一审法院认为,大量借款人没有要求保密或者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新闻传播,向社会公开显然应当受约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贤权认为,“公众”的含义应该从募捐对象不明还是公开等方面进行定义,不能从募捐对象的数量进行定义。 如果募捐者不向社会不特定多数发出募捐公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社会不特定多数自己募捐的消息,那么,无论募捐对象数量多还是募捐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都不应该考虑。 其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再次,在向别人借钱的过程中,杨光龙也向贷款提供了不动产抵押。 依法设立非法集资罪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没有辨别风险、承担风险能力的投资者。 杨光龙对他人的贷款由金龙房地产企业担保,部分贷款直接用奥巴马商务中心的房产抵押,通常不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
最后,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认为,刑法第176条没有提到非法吸收公款,而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直接表明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 行为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用于货币和资本运营(如贷款发放)的,可以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此类犯罪应当受到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杨光龙的贷款主要用于偿还他人的贷款利息、支付企业的经营费用等。 不从事金融业务。 所以他代表企业贷款的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
事实上,本案的关键是划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未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将一般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解决,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合理的。
中国有2000多家民营公司,肩负着新时期支持振兴中国经济的使命。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他们改变了自己的命运,改变了城市的面貌,也改变了国家。 他们是值得我们尊敬的人。 刑法不是悬挂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应该损害民法典的权威。 在经济纠纷行业,刑法应该放在“低调”的位置。 刑法作为打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民法等其他法律足以保护利益的情况下,不得滥用刑罚规范民事行为,严重损害民营企业的广告主和民营企业。
众所周知,解决所有案件的大致方法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基准”。 本案的事实已经多次叙述,法律行业的专家也从法律的角度做过这件事。 在这里,我从社会的角度谈谈我的意见
1 .抓住杨光龙判处重刑的是谁? 对事件的当事人好还是对社会好? 显然不是。 很明显,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收回,当地可能有未完成的项目、失业者和贫困家庭。 社会财产浪费,人民财产损失。 从专家的评论可以看出,法律的尊严没有得到维护。 这似乎是违反法律保护的事件
2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法律专家分析。 从非法律专业人士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本身存在争议。 因为它本质上是金融业的垄断表现。 一个
核心提示:
借给开发商的钱在民事诉讼中被收回了,但没想到法院做出了刑事判决,贷款人收回了的钱。 年8月6日,广西河池市不少市民向《中国早报-灯塔报》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与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相抵触,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众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判处宜州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杨光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然后,一审法院裁定必须收回22组筹款参与者的多余资金。
记者知道,这些投诉公民是刑事判决书中所说的非法集资的集资参与者。 他们不满一审法院对杨光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判断。 他们认为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嫌以犯罪手段非法干预和干预正常民间借贷。
土地违约的开发商别无选择,只能借高利贷
从事宜州区房地产业务的王宗告诉记者,任何事件都有源头。 杨光龙之所以来到今天,是因为他投资了奥巴马商业中心项目。
据悉,年底,杨光龙和他的朋友以8500万元(单价近500万元/亩)的价格,攫取了阿拉巴马瑶族自治县阿拉巴马商务中心的土地。 当时,纵观整个河池市,都是天价。
但土地出让金支付后,拆迁公司未完成拆迁。 当时,奥巴马县国土资源局未能按合同交出土地,推迟了9个月。 金龙企业想以拍卖所得土地为抵押向银行借款。 但是,除土地证外,由于政府部门的计划发生了改变,其他三个土地证无法在时间内处理三年以上。 我不能拿到银行贷款。 年6月29日,发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因违约调整容积率,将合同约定的8.0变更为6.5,原32层变更为21层。 这样,金龙企业失去了国家实施金融政策管制前最后一笔贷款给银行的机会。
为了项目宣传,金龙企业法定代表人杨光龙不得以向身边朋友借钱的方式为项目后续建设筹集资金。 高利率贷款长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汹涌。 预售收入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资金链断裂。
“在中国做生意很难! ’王先生说:“从生意的角度来说,杨光龙太不自然了! 感慨地说:“。
贷款人黄先生告诉《中国早报-灯塔报》记者,他们知道杨光龙多年,但杨光龙为奥巴马中心项目向他们借钱时,他们进行了实地调查,亲自核实了奥巴马中心项目的各种说明,确认无误后,他说 为了资金安全,他们要求杨光龙和项目为业主金龙企业建设抵押房产和商铺。
“这是你想办的个人贷款。 为什么司法部门必须定性非法集资? ”贷款人曹大姐说,杨光龙为了建设奥巴马的中心项目,向周围的朋友借了钱。 公诉机关没有考虑民间借贷的现实情况。 现实中的民间借贷不是朋友的熟人,其他人不敢借钱没有房贷,所以朋友也不敢借钱。 如果可以从银行贷款,谁想以高利率贷款? 她认为现在这样定罪显然不公平,不合适。
该行表示,在参与此案的47名所谓筹资参与者中,部分人已经提出申请
2019年1月30日《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案件进展和涉案资产处置情况,保护募款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筹资参与者可以选出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贷款人认为,现实情况是贷款人完全不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严重侵犯了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更荒谬的是,最终筹款参与者刑事判决时间表中的15人本金居然被认定为“0”。 也就是说,杨光龙不收这些人的本金,给了他们很高的利息。
“我父亲不擅长法律,但也不愚蠢到别人不借钱给我。 他必须赶紧还给别人吗? ’杨光龙的儿子杨先生对法院上述“荒谬”的判决也不能哭。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在审理案件时,一位好心人建议杨光龙认罪,称这对他有好处,利息无法偿还。
但是,一年的监禁可以减少利息1000万元,但是杨光龙不同意这个条件。
“他们同意借给我父亲钱是因为我父亲在这个领域积累了多年的声誉。 我爸爸不会想永远天真自由地依赖这个账户。 即使坐牢也要还钱! 否则,以后就不靠谱了。 ”杨光龙的儿子告诉记者,“项目销售总收入6亿,目前贷款8000多万,完全可以承受,我们也没有违约。”
贷款人自愿借钱,借款人自愿还钱。 双方都认为这是你爱我的合法民间借贷行为。 但是司法机关认为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中,被告人不仅大声疾呼,更令人费解的是,“受害者”一齐为被告人呐喊。 本案一审刑事判决后的不自然局面不得不深刻思考。
与杨光龙共事20多年的朋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杨光龙的学历水平,无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贷款。 杨光龙甚至不知道向朋友借钱做项目是违法犯罪。 他要是知道借钱给朋友盖房子会坐牢,就算浪费项目也不想借钱。 人民法院发现月利3-5分属于“高利率贷款”的,不简单认定为违法犯罪,而是责令其按照国家许可的利息标准执行。
经济学家在《中国晨报灯塔报》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兴起是市场交易过程中内生制度变迁的产物。 借款人出于资金的迫切需要借款,贷款人得到利息的回报,多余的资金可供他人周转。 在贷款过程中,贷款人有足够的时间知道有关贷款的必要消息。 双方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手段干预来规范和调整。 因为,一旦犯罪手段介入,结果是不可逆转的。 刑事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保持适度的谦虚。 只有这样,法治才能恢复立法的初衷。
他们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社会稳定,积极履行合同协议,想尽一切办法通过朋友进行项目建设融资,但陷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诉求后,许多参与民间借贷的公司家就多了起来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会造成大家的危险,非常不利于疫情下员工的生产和经济复苏。
标题:“广西巴马事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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