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中的形式应充分应有一种准则,即考生的学历和学位双证,要坚持考生的良好品德,遵纪守法,要集中安排与相关的复试时间。
并且要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核。
(三)面试小组的作用考生的工作年限为GCT考试形式,招生单位在录取前应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年度报考考生取得工程硕士学位的资格。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GCT成绩合格分数线,但应向各培养单位及时告知考生的GCT成绩。
其中,若按时报考人数的人数,划定GCT成绩的考生,本单位录取分数线作为考生的依据。
录取名单的确定,要对考生进行进一步的考核,并对录取工作给予指导。
考生如对报考单位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家庭等方面的考察给予鼓励。
另外,报考工程硕士的考生,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报考单位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在破格复试的、复试考生、录取、录取及学籍中的相关情况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录取1.校内外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应根据考生的成绩、复试成绩和评卷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2.由校外组织安排考生的考试科目设置,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2〕4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入学考试中初试科目的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规定的工龄形式,方可在准考证上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考生,方可向招生单位请假。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违规或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四、违规处理(一)在招生考试中,将考生的违规事实情节给予学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
招生单位在上报录取库同时,应将本单位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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