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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成都9月27日电(记者叶)逾期5年多物业费5万多元,已造成55万多元“滞纳金”! 近日,成都某小区房地产企业向拖欠业主发出“高房价”催收信,引起广泛关注。 法律专家认为,高额“滞纳金”实际拖欠,要调整供求关系,必须决定责任、权力、利益关系。
根据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企业发给业主的催收函,在其服务远大的临宇城小区,别墅业主拖欠了5年多的物业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达到55万多。
小区物业人员解释说,根据业主年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别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所有者别墅面积270多平方米,每月房产费用810多。 物业服务企业认为,自到期之日起,有权要求业主每天按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刚强说,物业服务是按照合同执行的。 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企业所说的“滞纳金”是合同法所说的违约金。
刚强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毫无疑问没有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 关于违约金,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原因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
许多法人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本案业主借物业费本金5万余元,房地产企业可能因实际损失支付数万元违约金。 按“每日1%”计算的55万元违约金超过了本金的10倍。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督浦虎认为,该金额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小,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
浦虎表示,今年以来,成都cppcc对房地产服务纠纷进行了深入研究。 结果表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是业主故意规避物业费,房地产企业不承担责任,住宅质量存在问题,社区公共收入可以抵押房产。 处理支付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确定“责任权利”,强化供需双方的合同意识。
在本案中,原告物业企业履行正常的物业服务,要求被告业主支付不足的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被告根据支付违约金的要求被驳回。 因为绿化和环境保护有一点缺陷。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缺陷、被告未能协助寻找处理房屋质量问题的方法等各种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用。 另外,被告要求扣除小区广告收入不足的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小区广告等业务收入必须由全体业主采用。
标题:“无故欠交物业费 换物业企业了,欠的物业费还用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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