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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呼和浩特10月23日电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近日发布《锡林郭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企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文件,将事故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给予63名负责人解决意见。

“内蒙古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问责领导范围)”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西乌珠穆沁旗银满矿业有限企业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2人死亡,28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温州建工集团矿业工程有限企业西乌珠穆沁旗分企业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采用未取得矿产品安全标志的报废车辆,用干式制动器将工作人员运至井下。 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具备大型旅客车辆的驾驶资格。 驾驶事故车辆测量坡道时,制动系统发生机械故障,制动时发生管路泄漏,车辆制动性能明显下降。 刹车不好的情况下,司机解决了紧急情况,由于误操作把档位挂了三级,车辆失控造成了事故。 事故车辆在没有扶手和安全带的情况下改造车内座椅,导致过度拥挤,恶化了事故的受害结果。

“内蒙古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问责领导范围)”

然后,事故调查组对63名负责人和负责人提出了解决意见。 其中,事故车辆的司机张颖等3人在事故中死亡,基于此,提出免除责任。 温州建工集团矿业工程有限企业西乌珠穆沁旗分企业实际控制人接待包括青青在内的22人,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副书记、盟主霍等9人受到纪律处分。 剩下的负责人也各自提出解决意见。

“内蒙古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问责领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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