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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

评价《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信息自由的限制,必须明确几个问题。

“信息”的概念通常被定义为对最近发生、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某一事实的报道或传播。 严格来说,信息自由不是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而是从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派生出来的特殊群体(信息专业群体)的权利。 个人享有的信息自由来源于集体的信息自由。

“突发事情中的信息自由与管制”

其次,信息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吗?

这涉及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 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绝对权利,而是以合法性为边界的有限权利。 除法律限制外,还受国家政策、道德规范、宗教戒律、市场规则、各种群体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法国的人权宣言( 1789 )第10、11条和中国宪法第51条中有对此加以确定的规定。

“突发事情中的信息自由与管制”

从与公民生存权和快速发展权密切相关的知情权来看,第一,任何知情权的实现都很可能造福于权利主体或他人,对社会或公共安全有些许负面影响,在范围内行使权利有助于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二是灾害的发生有其自身的积累过程,即使是瞬间发生的事故也有一定的原因,查明事实、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定性定位、解决处理等活动需要一定的时间“第一时间及时报告,维护人心”这句话很有意义,但

“突发事情中的信息自由与管制”

关于是否报警和如何报警,除了法律上明确的规定外,还需要从实际出发。 在实践中,公民的知情权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每个层面都有特定的限制:一是政治层面的知情权,它往往与个人的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有关,其边界对政党组织的安全或国家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经济和文化水平的知情权与领域和职业的优势和性质有关。 知情权的边界除合法性外,首要靠法规或职业道德来维护,其突破往往威胁领域、公司或商业秘密第三,个人生活层面的知情权涉及公民个人空之间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边界的突破则涉及个人隐私

“突发事情中的信息自由与管制”

因此,从有限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中产生的信息自由当然是有限度的。

答案是肯定的。 在现代社会,立法者在限制法定权利时,通常遵循——、说明大体(即说明限制行为的正当性)和最小大体(即权利不能被限制取消)两个大体。

第三部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议案》、“起草该法的总体构想”和人大常委会发言人的解释,证明了限制行为合法性的理由:一是“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公众也不可避免地承担责任; 第二,目的是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体利益。

“突发事情中的信息自由与管制”

但问题是“发布违法”和“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这句话含义模糊,容易被模糊解释。

“未授权”的意思是“不服从”,但演讲的主题不清楚。 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一部分,地方政府,还是领导? “严重后果”是指整体利益受损,还是局部或个人利益受损? 突发事件的发生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或者领导人的错误决定、错误或者腐败有关,责任者隐瞒真相不被公众知道,或者报道损害地方或者特殊群体利益但有利于整体利益的,记者是否应当因违反职业良心的禁令而受到处罚?

“突发事情中的信息自由与管制”

联合国《国际信息自由公约草案》( 1948 )规定,政府不得干涉其公民和缔约国人民在本国依法发表和接受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不得基于政治理由歧视任何人。 对于以采访对方信息向公众传达为职业的人,应该给予鼓励和便利。

“突发事情中的信息自由与管制”

在社会遇到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重大灾害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政府得到人民的真诚支持、真诚支持、积极合作,这两者合作关系的形成,是基于人们对实际情况的认识。 人民必须知道危机的真相,政府有责任向人民传达真实的感受。 否则,他们不会指望人民和他们共度难关。 媒体在人们了解真实感受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保障体系和政府权力监督体系还不完善,在对媒体软文发表情况和开展应急解决工作进行特殊限制时,应通过领域规范促进员工行为自律,而不是依法限制信息报道。

“突发事情中的信息自由与管制”

草案第57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发布相关情况的单位,当地政府将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缺乏智慧,其负面意义一目了然。 结果,突破限制信息自由的基础,最终很可能抑制或取消信息自由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和积极作用。

标题:“突发事情中的信息自由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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