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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下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判决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贿赂所得的财产必须收回,上缴国库。 刘志庚在法庭上表示,他将服刑,不上诉。
经审理表明,1993年至1993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市长、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的航班,在收购股份、置换土地、银行贷款等几个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 直接或通过特定利益相关者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产1万元。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审判后,刘志庚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积极供认案件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主动归还赃物,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央视记者严关志伟)
刘志庚,男,汉族,1956年6月出生,广东省兴宁市人,197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全日制教育:吉林大学国家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年2月24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刘志庚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兴宁县遂宁公社小学教师
——深圳市规划局综合计科委员、副科级、正科级、副主任。
——深圳市规划局综合规划处处长。
1991.12-1992.12,深圳市规划局副局长
1992.12-1993.08,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务委员会、区政府负责人
1993.08-1995.07,深圳市龙岗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08-2002.04,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期间: 1996.09-1999.06,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在职博士学位)
2002.04-2004.02,清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3-2004.04,东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4.04-2004.05,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5-2006.03,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3-2006.04,东莞市委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4-2006.05,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书记
2006.05-.11、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书记、东莞军师党委一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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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东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9817万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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