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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常州外国语学校。 最近,学校建在被污染的土地旁边,研究表明约500名学生的健康状况异常。 新京报记者王佳宁的照片

江苏省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导致近500名学生健康异常,持续发酵。 17日晚,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召开研讨会,成立联合调查组。 教育部18日宣布,将由国家督学牵头在当地进行特别监督。 另外,也有环境保护团体想对造成污染的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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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常州官员当天表示,今年3月底,学校已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学校空气体和土壤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据媒体报道,据常州新北区政府相关人士介绍,中央电视台没有报道学生患白血病的病例。

进步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相继介入

17日,据报道,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后,约500名学生出现健康异常,部分学生出现白血病、淋巴瘤等恶性症状。 家长们怀疑与学校道路对面的化工厂的污染土地有关。 调查显示,被污染土地上的部分污染物超过了近10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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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发表后,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17日晚,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召开研讨会,成立联合调查组。 教育部18日宣布,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启动重大教育突发事件专项监督机制,由国家监督学牵头到当地进行专项监督。

正式的

据常州市政府信息办理报道,常州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调查事业小组,开展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

但就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问题,常州市政府认定,今年2月15日,学校北侧原长隆、华大、张裕化工地块土壤修复调整工程通过验收,专家组认定该工程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空气体质量监测

关于校园内的室内空气体、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常州市政府还委托学校和家长到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另外,针对媒体报道的约500名学生身体异常,官方答复称,学校现有2,451名学生中,除1人请假、4人病假、5人转学手续外,其他学生都在学校。 210名教师中,除3人请病假外,其余教师都来学校,学校教育秩序正常。

另据媒体报道,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官员介绍,学生中没有白血病病例,只有一例淋巴瘤,但该学生于年9月确诊,当时学校还没有搬到新校区,“症状出现在两个月前”。

另外,昨天的“给常外国际部家长和教师的公开信”在网上流传。 公审称:“据媒体报道,略有‘严重受伤’。” 但是,公开信没有提供反对“严重伤害”的证据。

后续行动

昨天,记者从中国生物多样化保护和绿色快速发展基金会(中国绿色快速发展协会)获悉,该基金会备受瞩目,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毒地”污染事件,拟对污染者提起公益诉讼。

但是,中国绿色快速发展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这不是公益诉讼。

此前的央视信息报道在长外新校区环评报告中只提到了污染网站带来的影响,但并未确定建议在污染网站修复后搬迁学校。 另外,据央视消息,环评于年3月31日批准时间,但时间基础设施建设为年8月21日。 时间的学校建设比时间、的环评批准早了7个多月。 这是典型的未经批准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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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彭先生表示,如果出现“先建成后不予批准”的行为,相当于环境影响评价这一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尚未实施,而是采取了先建成后批准的形式。

据悉,学校的环境判断还应判断建设项目是否会对外部造成污水、噪声等污染,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是否会产生影响。 如果周围有第一污染源,污染风险很高,环境评价报告书就会得出这个地方不适合建设的结论,从选址上看,首先应该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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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正式发布、常州市批准的《长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承认受污染场地修复后会发生一定的空气体污染,修复时“加强保护和监督,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但是,报告的结论是,学校的选址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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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媒体报道,常州市政府称,2010年,学校在收到环评批复等文件后,申请规划选择。 学校于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年7月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符合招投标程序。

污染土壤的修复会导致二次污染吗?

根据家长的反应和媒体的报道,学生生病的时间随着被污染土地的修复过程,该职员也承认在修复过程中发生了“异味”,得到了纠正。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中国环境修复网执行主编高升达表示,在修复过程中,如果挥发性物质多,不仅价格高,还有二次污染的风险。 但他表示,土壤修复总体规划有特别的保护措施,保护周围居民特别是建筑工人,防止修复过程中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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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达说,学校自己的环境判断报告书没有处理土壤修复过程带来的环境影响,但土壤修复项目需要调查和判断可能的环境影响。 但是,目前的环境评价体系和污染场地调查评价体系在目标、做法、适用法律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存在矛盾和模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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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说,以前也有污染土地危害人类健康的例子,但都是在污染土地建设范围内的影响。 目前,污染场所的判断只能由土地本身进行,**确定苏常州污染事件近期信息的法律规定是对土地周围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高升达进一步表示,常州“毒地”一事表明,国家应加快土壤污染控制立法。

学生的健康与被污染的土地有直接关联吗?

根据此前央视消息,该校约500名学生健康状况异常,家长怀疑与附近被污染土地有关。

在这方面,马勇认为污染事实和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不太容易确认。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这也是最困难的一块,如果是癌症或其他疾病,更难以弄清其因果关系。

据高升达介绍,土壤污染对人体的影响是多途径的,污染物可以随地下水移动

但是,他说,被污染的土地是否影响了学生的健康,通过了什么样的途径,有什么样的影响,关联性有多少,这些都有必要在各自的主题上进行拆解。 “可能有一点污染物,但在某种程度上与学生身体的异常症状一致,但有多少关联性,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解。 毕竟,这与责任问题有关。 《新京报》记者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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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辩护双方仍然关注核心问题:如何分配政府收回聘用权的历史毒地修复责任? 被告公司是否应该为环境污染负责向公众道歉。

这个事件来源于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污染事件。 年,常州外国语学校600多名学生疑似化工厂污染出现不同症状。 年4月,环境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协会”向3家造成污染的化工厂提起了公益诉讼。

年1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两名原告环境保护组织败诉。 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此案。

原告两个环境保护组织的上诉请求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变更三名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向社会道歉。 首先纠正法律费用的计算错误。

一审判决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环境污染风险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诉讼目的逐渐实现。 因此,两原告要求3被告解除危险、赔偿环境恢复费用并道歉的主张不被支持,原告必须承担189万元以上案件的受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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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原告和被告讨论了土地出让和土地储备后的环境污染责任。

被告三家污染公司江苏长隆化工、常州张裕化工和江苏华大化工是老工厂,历史分别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 随着城市的扩大,原本位于城市边缘的公司被住宅和学校包围了。 年前后,公司陆续转出,常州市政府收回土地。 通过地块的开发,当地政府承担了管理被污染土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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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成为本案争论的核心,也是中国在土壤污染问题上经常面临的困境。 事故发生时,污染公司已经多次合并重组,并全部转移,历史污染责任难以清偿。

上诉公司长隆企业律师表示,相关土地开采权转让给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由受让人承担。 有关的土地是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即土地开采权的转让。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石条)确定土地开采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承担土地恢复的责任。 而且,政府拥有越来越多的专业信息和维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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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环保组织认为责任承担方法的变更并不意味着责任主体的变更。 土地收藏是指政府收回土地的采购权,即土地的采购权终止。 根据《污染区划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地采购权终止时,原土地采购权人应当对因采用该区划而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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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常州毒地事件发生时,中国还没有制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对污染土壤的解决和修复也没有确定,没有详细的规定。

与土壤污染密切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年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大致规定了污染者的责任,但没有确定的规定。 年6月公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石条)确定了责任人制度,但作为国务院的政策,土石条的约束力有限,土地国有化后污染责任的归属没有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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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地政府修复被污染的土地,污染者的责任能免除吗? 我们认为那个不能被免除。 葛峰告诉国际文传电信公司,如果这一转变得到批准,政府将对污染者负责,从而降低污染者的法律风险。

两个环保组织认为污染者不仅要承担修复的责任,还应该承担道歉的责任。 “自然之友”律师刘翔说:“污染行为分别发生在生产过程和转移过程中,是在倾倒污染物和填埋垃圾时发生的。 从历史到现在的行为可以看出,长隆企业在环境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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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的公司认为污染是事实,但是否需要道歉要看影响和结果。 影响是后续解决过程中的气味干扰,这种干扰马上得到控制,不需要道歉。 张裕企业的律师表示,国家战术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有计划、分阶段的风险控制。 因为这家张裕企业不对这件事承担道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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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中引起社会关注的189万人的法律费用,自然之友律师刘翔表示,本案诉讼请求是恢复原状,法律费用不应根据维修费计算,而应根据件数计算。 另外公益诉讼减免诉讼费,检察院提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应免除诉讼费。

审判持续3小时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定于下周四(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该法院召开听证会,宣布了该案的判决。

有媒体曾评论说,常州毒地事使国人意识到土壤污染对环境健康的危害,反映了土壤污染后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如谁来承担管理责任、管理费用从何而来、在土壤修复中使用何种技术等。 无论结果如何,这一事件将对中国未来有毒土地管理和环境公益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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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到政府、法院、社会组织、公司等不同主体承担的作用,以及环境污染问题背后的实际问题。 污染者的责任基本上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不同的情况,但这个过程本身就很有兴趣和意义。 康奈尔大学的公共政策研究者庄浩告诉国际文传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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