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1124”玻璃钢冷却塔工程施工服务平台塌陷特大事故涉及9起刑事案件展开公布判决,对28名被告人和被上诉人公司依法判处处罚。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勇超特大事故责任、受贿、贪污受贿、国有制公司、企业职工渎职犯罪案件现场。 正文照片均来源于央视信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江西省丰城电厂三期改建工程发生玻璃钢冷却塔工程施工服务平台塌陷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立即造成财产损失1019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坍塌安全事故应属于非常重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施工单位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三期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在未论述、评定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大幅缩短合同施工期,提出方案策划,工程总承包公司华中电力集团企业(以下简称华中电力集团),建设单位上海市耐迪工程成本咨询 简称上海市斯耐迪公司)、施工单位河北省亿能烟塔工程项目企业(以下简称河北省能河北省亿能公司工程项目为华中电力集团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上海市斯耐迪公司新项目监理单位、丰电三期改建工程基本建设总指挥部审计期望的《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 试件复验、拆板的管理方法无法控制,在具体的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劳务企业职工自行决定拆板。 在安全事故发生时,施工队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拆除模板,材料层混凝土和模板管理系统持续倒塌,坠落物的冲击性和与材料层里侧相连的平桥上附着了电缆,造成了重大的伤亡和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丰电三期质量监督新项目站、电力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客运站(以下简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保监会华东监管局和丰大城市工业生产和新闻化管理联合会(以下简称丰城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部分工作人员 中国电丰城市鼎立新型建筑材料企业(以下简称丰城鼎立建筑装饰企业)违背合同约定,改变私改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在严峻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中加入减水剂,造成“1124”特大事故。 江西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江西投资有限企业)、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和江西鸿远实业企业(以下简称江西鸿远有限责任企业)的部分员工仍有受贿、贪污受贿和国有制公司、企业员工渎职犯罪个体行为。
“1124”安全事故发生后,部分被告人赶到交通事故现场积极主动参加机关报名救援,但大部分被告人都有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首的情节,依法从宽、放宽处罚
新县平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岳辉受贿、国有制公司、企业职工渎职犯罪案件现场。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情节、造成的伤害的不良影响及其在共犯中的影响较大,并根据效果,分别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江西投资有限企业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改建工程基本建设总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构成重特大事故责任罪、贪污罪、国有制公司、企业职工贪污受贿罪,被判数罪,有期徒刑18年,罚款rmb220万余元。 河北省亿能公司法人代表、老总张运平和该公司丰电三期改建工程d标准段工程项目执行主管吴志光、河北魏县奉信劳务派遣企业丰电三期改建工程d标准段有7天的玻璃钢冷却塔工程队大队长白书平、华中电力集团丰电三期改建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高级工程师王松、 上海市斯耐迪公司丰城电厂新项目监理单位总工程师胡东胜、丰田三期设计部土建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重特大事故责任罪,分别被判处7至2年6个月的不同有期徒刑。 电三期改建工程基本建设总指挥部船员、丰电三期质监新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力工程质监总局监督管理处负责人白洪海、电监会华东监管局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处常务副检察长冯卫、丰城市工信委领导班子、负责人涂爱公平9人分别因滥用职权罪或贪污受贿罪5年至2年, 丰城市建筑装饰企业犯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罪,被罚款RMB200万元,公司法人代表、老总区玉兴和生产经理朱海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rmb6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rmb60万元。 电二期方案采购部原主管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制公司、企业职工贪污受贿罪,被判数罪,江西鸿远有限责任企业方案采购部原主管桂雪琴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RMB100万元和有期徒刑4年,RMB50万元罚款。
法院认为,公诉行政机关起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确实充分,除个别犯罪由基于案件审理评定的犯罪行为和法律法规确定外,被起诉的另一犯罪也已建立。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早就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对辩护人确定并提出的确实依法辩护意见,按规则听取意见。
判决后,各案件被告人表示自首、悔过。
法院对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到法院现场的部分被告人采用远程操作法做出判决。
标题:“江西丰城致73死特大事故案宣判”
地址:http://www.hongyupm.com/gnyw/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