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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刘凤昌
一名记者写了批评社会某些不健康现象的文案,有人站出来起诉记者所在的报社,结局很有意思
2002年8月的一天,一家报社的记者从吉林坐火车去敦化。 在火车上,他发现有些乘务员已经收了一部分车费私自载客,面临着这种现象。 记者很生气。 破案回到报社后,他写了一篇题为“实际掏国家钱包,鼓自己的钱包”的文案,刊登在报纸上。
这个文案一发表,马上在铁路系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吉林铁路分局吉林车务段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最后,铁路分局认真解决了售票员张先生,决定停职一年。
面对这样的处罚,售票员张先生不自然,被裁员,经济收入减少,他想。 张策要求报社恢复她的名誉、道歉和赔偿损失。 理由是报社刊登的复印件是她处分和解雇的直接原因,是对她的名誉权的侵害。
这不是第一次这份报纸被别人推上被告席,可以说是第一次不指名道姓的批评文案被推上被告席。 对张某的诉讼,该报在一审中认为,我企业确实发表了“实际掏出国家钱包,鼓捣自己钱包”的号文。 这篇文章是我的记者在吉林至敦化的6852次列车上目睹的,是真实的报道。 本文不使用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语言。 吉林铁路车辆段张的行政处分是公司调查验证后决定的。 我不能说我的企业侵犯了张的名誉权。 张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报纸刊登的复印件中反映的事实基本属实,不存在侮辱他所有人格的复印件。 不侵犯名誉。 根据判决,张先生对该报的诉讼被驳回。 的受理费为176元,由张先生承担。
一审判决后,张不服上诉,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的首要理由是上诉人的报告明显失去了事实,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 他要求上诉人恢复被上诉人的名誉,纠正被上诉人不准确的报告,为被上诉人每月工资减少人民币元和名誉损失人民币2000元道歉并赔偿。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报纸发表的批评复印件与上诉人本人没有比较,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错。 举报复印件第一是真实的,没有侮辱上诉人。 因为这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的侵犯。 的评论文章应该公正合法,接受信息舆论的适当监督。 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信息侵害?
信息毁损是指行为人通过报纸、电视等信息媒体报道法律禁止传播的不真实情况和事实,侵犯市民、法人名誉损毁权的行为。
首先,信息的普及和传播使名誉扫地成为可能。 声誉是对公民和法人的综合社会评价。 的名誉侵权是指利用虚假事实公开传播来降低人们的评价。 因此,信息的普及和传播成为信息名誉侵权的可能条件。 其次,作为共同表达方法的语言,成为了两者的纽带。 的副本通过语言向公众传播新闻,使公众了解和评价信息的副本。 侵犯名誉权首先是侮辱、诽谤或泄露他人隐私
法律作为保护信息自由、允许闪烁其词、传递信息、监督舆论的重要工具。 如果过分强调名誉权是否会影响舆论的适当监督,信息媒体就不能进行批判性的报道
国家立法不仅保护信息自由权,也保护公民作为法人的声誉。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违法的人不仅没有被保护,而且还被追究责任。 法律不允许通过信息报道侮辱和诽谤公民、法人的名誉,不得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维护诽谤权,不当谴责和欺凌信息舆论的正当监督。 公民的名誉权是绝对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名誉权的信息自由是相对自由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因此,行使信息自由不得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
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评价是否违反基本事实,是否采用侮辱、诽谤等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表达方法,是否含有不恰当的评论。 情报机关在舆论监督时,必须实事求是。 只要不能“基本真相”,就必须承担名誉侵害的责任,但必须对“基本真相”有正确的认识。 信息的真实性与客观真实不同,不能根据信息报道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来评价信息报道的真实性,揭示信息组织行为的违法性。 信息的真实性体现了信息报道的客观规律。 如果遵循信息报道的撰写和审查法则,由于采访环境、采访手段或时间长短的限制,即使文案或部分细节与客观事实不同,也不会被认为信息不真实。 对于信息及其评论的表达,由于语言的模糊,特别是评论多涉及言论自由的问题,必须严格把握是否构成侵害:只要不违反或歪曲基本事实,不侮辱或轻视人格,即使有一点讽刺或夸张, 对情报机构来说,信息副本的真实性审查也是一个认识范畴,当然不能保证其发布的副本符合客观真实。 信息媒体的责任是审查是否有适当、可靠的信息源,措辞是否恰当,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以及决策是否发表。 在本文讨论的例子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准确把握了侵犯信息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边界,保护了舆论的正当监督,并真诚地同意了这一点。
标签: #信息报道侵权
标题:“一篇批评报道引起的信息侵权案信息报道侵权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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