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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决

()湘05质一29号

政党新闻

反对(执行人) :陈建林,男,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 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企业湖南分企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邓广辉,该分公司总经理。 执行人:湖南金鹰服装集团有限企业,居住地湖南省冷水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孝荣,该企业董事长。 执行人:陈孝荣,男,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 执行人:李,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龙溪敷村老街。 执行人:湖南鲍忠投资担保有限企业,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一菜园路。 法定代表人:冯伟,该企业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企业,居住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电都中路。 法定代表人:姜,该企业董事长。 执行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企业,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 xx,该企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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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过程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企业湖南省分企业与湖南金鹰服装集团有限企业、李、投资担保有限企业、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企业、湖南博丰金融担保有限企业发生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异议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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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进程

异议者陈建林表示,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饭后街36号翔宇城国家园北楼1304室的产权证号为1304的房屋是陈建林唯一的房屋,被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扣押,中止拍卖。 我院于2009年11月10日强制执行()湘醴字第127号裁定,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企业湖南省分企业和执行人湖南金鹰服装集团有限企业、李、湖南投资担保有限企业、湖南京广源信用担保有限企业、 认定适用于湖南博丰金融担保有限企业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此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2月9日宣布,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范后街36号湘玉成邦家北楼1304室的被执行人姓名房屋,以及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1段699号恒达雅苑4-5号楼3101室的被执行人姓名李 翔宇郭城家北楼1304室,门票号码(面积平方米)二.遗嘱执行人李名义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1段699号恒达雅苑4-5号楼3101室的房屋,其号码为。 (面积平方米)。 申请的执行人陈建林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拍卖遗嘱执行人陈建林名下的密封房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认为没有不妥。 持不同意见的陈建林说:“这所房子是唯一的房子,要求解除扣押,暂时不拍卖。”理由无效,法院拒绝支持。 据此,博丰担保的最新动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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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拒绝陈建林的反对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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