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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随着新闻技术的飞速发展,平面媒体的发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信息侵权事件也不断出现。 如何保证网络信息的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媒体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本文在正确理解信息侵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信息侵权的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近年来,信息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而且,信息侵权也随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信息侵权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名誉、隐私和人身权利。 信息媒体是公共新闻交流平台,人们通过它交流和表达对社会事务的看法。 因此,对信息侵权的研究不仅是情报界和法律界的事件,也是对公共传播平台的维护。
关于信息侵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解释。 有人认为信息侵权与普通侵权性质相同。 第一,这意味着行为人损害他人的权利,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认为,信息侵权是机关和个人利用新闻媒体侵害公民的行为,首要途径是利用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推广个人隐私新闻,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情报机构是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专职发布机构,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和流行在线媒体。 信息工作人员包括记者、播音员、传达者等。 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有自己特定的职业,也是信息侵权问题的负责人。 信息新闻是指在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如信息、评论等。 新闻公开损害社会或者法人权益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侵犯隐私
在报道过程中,记者和情报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在信息作品中干涉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居住权,甚至曝光他人的私生活,伤害他人。 信息形成的过程首先包括信息采访、报道、出版、公众接受四个方面。 在传播过程中,情报机构侵犯隐私首先出现在采访后的报道阶段,信息报道的发表被视为信息侵权的认定标准。
行为人未经当事人同意,将他人的肖像画用于商业目的的违法行为,称为信息侵害肖像权。 其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 将某人的肖像画用于商业推广,必须经当事人同意,肖像的采用范围不得超出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不这样做的话,会侵害肖像权。 (二)未经当事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举报他人新闻的,一般是不值得举报的录像或者照片。 本权利仅适用于与信息文章的主题和副本相关联的图像和视频记录。
3 .侵害名誉
行为人通过大众媒体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文案、图片的行为,被称为信息侵权名誉权。 从司法实践看,我国许多信息侵权案件都是名誉侵权案件。 (一)诽谤。 打破信息的真实性,是信息诽谤最重要的特征。 信息诽谤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书面诽谤,另一种是口头诽谤。 如果信息报道的复印件是虚假的,不管事实是情报机构的疏忽还是故意捏造的,如果这种虚假的事实被公开传播,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都将成为信息侵害的名誉权。 (二)侮辱。 侵犯信息名誉权中的侮辱是指信息经营者以损害名誉为由,对信息作品中的被报道对象进行不正当的评论,公开,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1 .信息报道偏离真实性的特征
信息真实性的优越性在于客观真实地报道信息事实,违反真实性总的来说往往会导致信息的侵害。 一个情报机构为了追求时间的长短,往往没有进行全面的采访,信息复制变得不准确,首要的是事实不准确,结论不混乱。 随便重写,断章取义。 摘要、夸张等。 纵观信息侵权事件,可以看出,几乎都是对信息真实性的侵害,掌握真实性几乎是不侵犯信息的核心。
随着我国信息事业的高速发展,一点点的记者没有经过专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就开始从事信息事业,其专业素质下降了。 在信息采访过程中,信息的侵害往往是自身原因造成的。 一点点的记者对法律意识漠不关心,有着深刻的特权思想。 采访时不能把自己看成普通市民,而是作为信息仲裁员和法官出现,信息报道缺乏公平性,构成信息侵权。
3 .信息媒体缺乏相应的内部自律规范
近年来,媒体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一个情报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单方面追求发行量,无视社会责任,夸大事实或完全虚构的信息新闻。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中国的信息产业正在从单一政府的诱惑向多元化市场的诱惑转变。 在新旧规则交替的过程中,信息媒体在计划经济中的专业规范和领域规则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趋势,客观上造成了微小的脆弱性和空白领域。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信息法,只能依靠不同层次的相关法律来规范信息实践。 因此,调整信息领域的规则,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信息法规是当务之急。
由于上述原因,发生了大量的信息侵权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社会不良影响,成为法律界、信息界乃至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了不侵害信息,必须从领域规范开始。
1 .信息的真实性几乎相同
信息必须客观真实,资料必须可靠。 记者的基本要求是基于事实报道信息,都要以事实为中心,客观、公正、公正。 情报机构和记者的首要作用是传递信息。 他们必须确保信息副本真实可靠,不能发布未经证明、片面、虚假的信息误导观众。 报道不能有主观的道听途说或个人偏见。 记者多次实事求是大体上要把握信息报道中事件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尽量再现真相,多次本色,敬畏权力,维护正义。 只有这样做才能不侵犯信息。
从信息侵权的诉讼案例可以看出,信息侵权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律问题。 因此,必须不断增强记者的法律意识,让记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情报机构必须及时组织员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专业素质,保证员工合法性,防止信息报道侵权的发生。
3 .加强区域自治
在我国,有关信息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但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信息侵权事件的发生,记者必须提高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国信息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 情报机构应加强信息领域的内部管理,完善领域体系,规范信息报道的各个环节,结合自身优势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减少信息机构侵权事件的发生,比较有效地提高信息报道在大众心中的公共说服力。
一方面制定信息领域的规范,另一方面告知被管理者自己活动的标准和范围,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以免违反法律规范,侵害他人利益,受到惩罚和谴责。 情报机构作为大众媒体,难免会犯一些小错误。 发生错误时,情报机构应当纠正态度,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以免较有效地引起纠纷。 但是,情报机构无法正视这些问题,导致了信息侵害的加深。 因此,情报机构必须建立比较有效的纠正机制,正视问题,及时纠正,不侵犯信息。 为了不侵害信息,需要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强化防范意识,认真拆解信息新闻,通过各种渠道确认信息采访的合法性。 面对信息诉讼,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结合实际例子制定对策,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沈世美单位:中国共产党海西市委党校)来源:《中国报业》杂志7月号中文报纸wechat官方账户转发原题:信息侵权法律规制解体)
标签: #悲剧事件报道中的信息侵害的讨论
标题:“信息侵权的类型成因和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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