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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6日国际在线微博
9月26日下午,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食品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叶、企业销售经理、企业生产监督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5年,并处以罚款。
据原检察院介绍,被告人上海食品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叶、企业销售经理、企业生产负责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回收着色剂“柠檬黄”(合成着色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录用标准”)、过期馒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第一百四十三条,其中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叶主张自己购买“柠檬黄”,组织生产,添加到玉米馒头中改变产品颜色,增加销量获利,但不知道添加“柠檬黄”是违法的,是行业常见的行为规则。
一审认定上海食品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叶、该企业销售经理、该企业生产厂长谢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5年,并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的被告人徐建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被告人犯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罪
标题:“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三名责任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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