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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

本企业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副本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副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企业胜诉

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身份:第三被告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有负面影响:企业一审胜诉,但不是最终判决,对企业当前和未来利益的影响尚不清楚。

近日,福建青山纸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企业”)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豫01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梁晓东、徐相生为被告,河南华森超声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河南华森企业”)。

年7月17日,因河南万森超声机械技术有限企业股东权益和责任纠纷,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诉讼状》和相关诉讼法律文件。 本案编号为()豫01民子楚4034号,根据民事诉讼状,原告梁晓东、徐相生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了解本案的背景情况,见《中国证券报》(公告号)。 年7月19日,pro -048 )在指定的新闻发布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福建省青山纸业株式会社民事诉讼通知的收到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媒体上发表。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企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评价结果

近日,企业接到()豫01民初字第403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2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元,保全费为人民币5000元,由梁晓东、徐象升承担。

以上判决日期为年12月20日。

企业一审胜诉,但未作终审判决(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企业未收到原告上诉不满的相关情况),对企业目前和未来利益的影响尚不清楚。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及时履行对该诉讼进展情况的新闻披露义务。

4 .风险警告

本企业提醒投资者指定新闻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新闻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建议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豫01民初4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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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

标题:“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企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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