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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需要重组《著作权法》的势头。 第一,确定规定信息作品的著作权二是降低刑事制裁的门槛,提供广泛的刑事条款保护著作权。
最近,从以前开始媒体,特别是报纸和杂志的信息版权问题因为“今天的头条”而高涨。
在更深层次上,信息作品的版权在知识产权法中已经处于边缘地位。 很多专业文献表示:“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 工业所有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地理标志,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作品。 ”。
这意味着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第一是“文学艺术作品”(有些文献被放大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 但是,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印件、口头、摄影作品有著作权,这里不包括“时事信息”。
现行《版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采用作品,未经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政治、经济、电视台等媒体
这个条款在社会上引起误解,很多人认为信息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其实,“时事信息”只是指纯粹的信息。 只要媒体采访说明或评论信息的背景,哪怕一句话也有版权。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误解,给人的印象是信息作品没有著作权。 在这方面,必须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作出更准确的定义。
年末,中国信息网起诉上市公司浙江何新和华顺网络新闻企业非法转让稿件,索赔数千万元。 第二年年初,法院判决原告一审胜诉,但每张被侵害稿件的赔偿金额最低为100元,最高为500元,大多数为200元。 从合理的角度看,维权价格不足以长时间支付。
要说互联网对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不当得利现象必须在更好的法律环境中得到纠正。 加强法律的威严,增加违法的价格是路径选择。
具体来说,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 由于猖獗的盗版活动,香港曾经以“盗版中心”而臭名远扬。 此后,香港开始重视版权保护,配合建立较为有效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措施和持续的公共教育,成为世界上盗版率最低的地区之一。
2005年,香港有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 “14天内复印1000份以上的报纸”应负刑事责任。 2005年1月,香港市民陈姓在网上发布了包括《夜魔侠》在内的采用bt点对点技术的三部电影。 海关人员立即发现并锁定了他们的ip地址,迅速逮捕了陈。 之后,法院判处陈乃明3个月监禁。 这个事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利用蓝牙技术侵犯著作权被处罚的事件(参见袁:“香港为什么成为世界上盗版率最低的地区?”
所以,再次写入《著作权法》势在必行。 第一,确定规定信息作品的著作权二是降低刑事制裁的门槛,提供广泛的刑事条款保护著作权。 为贸易或商业目的制作或持有侵权物品的,参与盗版活动的,最高可对每件侵权物品处以高额罚款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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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香港音乐版权(香港版权限制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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