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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商和情商最初都可能站在‘权色交易’之上,但人是感情动物,只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感情,就不能说那是交易……感情范畴的东西是法律最难定义的。”
2004年12月,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受贿案曝光时,公众的观察力几乎集中在这位女局长接受男性属性贿赂的案件上。 当媒体试图挖掘更多细节时,深圳市检察院称安惠君性贿赂为“不在侦查范围内”。 2001年人大代表提出:“性贿赂应该犯罪
法律与性贿赂的关系到底如何,作为女性的安惠君接受了“性贿赂”给予了新的启示吗? 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性社会学家李银河。
《新闻周刊》:“性贿赂罪”的提出至今,社会对该罪成立的呼声很高,但司法机关却因其“难以界定”和“难以取证”迟迟未能定罪,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李银河: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确实很难定罪。 特别是在安惠这样的案件中,“行贿方”凭自己的身体和感情行贿,他(她)既是行贿方也是运营商。 如果双方都说他们有感情,该怎么办? 因为两性关系是个人和精神上的,你能评价行贿者对受贿者的付出90%是出于功利目的,10%是出于感情,或者功利目的和感情各占一半吗? 很明显,这是法律无法量化的。 这是因为与具体情况相比,无法定罪和处罚。
另一种是通过花钱购买色情服务向受贿者行贿等方式获利。 在这种情况下,功利目的的决定、贿赂的数量可以从使用的钱中量化,因此通常可以惩罚贿赂一方。 但是,关于受贿者,如果受贿者正因为喜欢行贿者派来的女性(或男性),才主张这是基于感情发生的性行为,会产生新的问题吗? 法律可以制裁这个吗? 所以“性贿赂罪”确实有很多界限模糊的东西,我们不能把一切交给法律处理。
《新闻周刊》:如果法律无法应对,在道德感如此淡薄的今天,我们能依靠什么?
李银河:还是只有道德批判。 在所有的性方法中,我认为双方应该平等。 同性恋也好,虐恋也好,一开始都受到猛烈的道德批判,但双方平等,没有伤害第三者,所以我认为这是个人的选择,社会应该宽容对待。 出轨和“性贿赂”都应该受到严厉的道德批判。 一个是因为伤害了第三者的利益,另一个是因为权势购买性,在性行为上和对方不平等。 至少在我看来,同性恋比性受贿者纯洁得多。 因为前者基于爱而不是欲望。
《新闻周刊》:包括作为“性贿赂”载体的女性(或男性)、性交易的女性在内,你怎么想?
李银河:不能批评以卖主性为生业工具的女性。 其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 在以前的旧婚姻中,妻子没有经济来源,和完全不认识的人结婚,提供终身的性服务。 这不是交易吗? 即使现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基于金钱的婚姻。 在今天的婚姻中,有多少是为了爱而不是为了利益的诉求? 我想不到一半。
虽然一直以来无法阻止一个人将自己的性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但是他们的道德水平可以说不高。 当别人可以单纯地享受性的时候,她必须把它当作商品来交换。 至少他们很可怜。 特别是对男性来说。 社会上很多人谴责这些人,我想没有理由这样做。 道德水平高的人没有理由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也没有理由以自己的标准为标准指责别人。 道德依靠感化。 依靠自我调节和约束。 这只能通过教育来处理。 不能期待依法介入。
《新闻周刊》:在安惠的事情上,焦点是“女局长向男性部下进行性贿赂”,但真正被治安处罚的金钱受贿如下。
李银河:大家之所以关注,是因为这个事件很罕见。 一贯的情况是女性在两性关系中地位低下,因此通常会出现作为贿赂工具的第三者。 这次翻身成了“主角”,性地利用职权剥削男部下。 对媒体来说,这是个卖点。 对大众来说,这是恳谈。
其实,报纸上经常报道男性贪官有情妇,但大家没那么沸腾。 世上的贪污腐败都一样,所以女性腐败分子和男性腐败分子的爱好也一样,除了钱就是性,这没什么奇怪的。
《新闻周刊》:性贿赂是否也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有关呢? 因为也有消息称安和男性部下的异常关系是由于结婚不和谐造成的。
李银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一定有问题,有违人性的东西。 有些人喜欢一对一的关系,但有些人不喜欢。 目前的婚姻制度没有考虑到所有人的需要。 据我所知,在北欧各国,有50%的配偶没有结婚,而是长时间生活着。
权利色交易、性贿赂(包括恋人现象)是社会对婚姻制度中出现的一点问题进行比较的自我调节,当然这有可能以极端或错误的方式出现。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其生存的方法、生存的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不断推进着人们的法律观、伦理观。 现在很多男人有钱就想找恋人。 你不仅要谴责当事人道德低下,还必须考虑我们的文化背景。 对女性的拥有曾经是中国男权社会不成文的成功标志。 现在男女平等一点,是个有钱的女性,她的婚姻得不到满足,自然就需要感情上的诉说,所以也有女性养育恋人的时候。 情商和情商最初都可能建立在一般所说的“权色交易”上,但人是感情动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有感情,你很难说那是交易……站在人的感情范畴的东西是法律最难定义的,但是
《新闻周刊》:那么,回到了安惠君的事情上,司法机关以“涉及隐私”的名义没有对这件事进行详细调查,但也回避了安的性贿赂说。 你认为媒体用“性贿赂”报道这件事合适吗? 我应该怎么看待这件事?
李银河:性贿赂真的不成罪,只是媒体的说法。 我觉得“性骚扰”可能更好。 首先,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如果真如传言所示,安惠君利用自己的职权提拔为下属含蓄、为自己提供性服务的男下属,这应该是性骚扰和权谋私欲。
标题:“性贿赂与感情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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