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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公司将避免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 其中,政府只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批准重大项目和限制项目。
2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第12条根据目前的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由快速发展计划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进行审批和备案。 外商投资公司的合同、章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备案。 其中,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域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下放批准权力。 服务贸易行业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特征产业目录》(年修订)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6号)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年第22号令)
5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6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判断暂行办法》的通知(改投〔〕2492号)
标题:“国家级西安浐灞生态区 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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