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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 现实中,名誉扫地的行为屡屡发生。 为了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我国制定了多部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法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的,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以书面或者口头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他的全部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公民诽谤行为。
书面或者口头诽谤、中伤法人名誉,损害法人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的具体情况、结果、影响明确赔偿责任。
(三)侵犯他人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外,还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非法侵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荣;
1 .如何明确诽谤案中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被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2 .人民法院因在有关机关、团体出版的仅供指导部门内部参考的出版物、资料上发表信件、复印件等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本公司、本系统或其他一定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常规内部出版物、内部资料上记载的复印件。
在出版物、资料等上刊登的信件或复印件。 有关机关和组织公布作为内部参考,当事人因其复印件侵犯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公司事业单位在本公司、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发行的内部出版物和内部资料,引起名誉损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信息媒体、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诽谤权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吗?
当事人就侵犯媒体、出版机构名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基于人事管理权限的结论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吗?
当事人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等作出结论或者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损害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 5 .人民法院受理指控、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吗?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检举、控告其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I
情报机构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件及其职权公开的行为进行的报道,客观准确,不得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报告不准确,或者上述文件和授权行为被公开修改,拒绝修改,损害他人声誉的;
提供信息引起的诽谤纠纷构成侵权,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积极提供信息资料,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
(二)在被动采访中提供信息资料,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由情报机构擅自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通常不认为提供者侵犯名誉权的信息被被动提供,但在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下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
八、认定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因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疾病引起的名誉纠纷,如何构成侵权?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擅自透露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疾病。 因此,应视为损害患者名誉,侵害患者名誉。
9、如何认定因批评评论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
客户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不得视为侵犯了他人的诽谤权。 但是,利用时机诽谤、损害名誉的,以诽谤权论予以处分。
情报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文案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的,不得被视为侵犯名誉权的第一文案不准确,损害其声誉的,视为诽谤权。
十、诽谤造成的生产、经营、销售损失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如何明确?
毁损名誉造成的生产、经营、销售损失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可以根据顾客退货和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程度适当明确。
十一、名誉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纠缠在一起,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审理?
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发生纠缠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要求审理。 若干被请求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现实情况,不得进行合并审理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地方人民法院对诽谤案审理中适用法律的方法提出了一点问题。 答案如下。
问: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审查当事人就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人民法院受理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缺乏不受理的侵权事实多次被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或者诽谤,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解决,向人民群众提起民事诉讼的;
答:当事人就名誉权提起诉讼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被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解决:犯罪情节轻微,未对被告人给予刑事处罚或者刑事起诉被原告撤回或者驳回的,应当恢复民事诉讼。 刑事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请求被处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结束。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5 .问:死者名誉受损时,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损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
答:信息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诽谤权纠纷,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情况明确被告。 如果只有作者被起诉,作者只有被列为被告的信息出版机构被起诉,应当以信息出版机构为被告,如果向作者和信息出版机构提起诉讼,作者和信息出版机构被列为被告,但作者和信息出版机构是从属关系,作品由作者履行职责形成
7 .问:诽谤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被害人是否确实有名誉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事实进行认定。 书面或者口头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视为侵害他人名誉。 未经他人同意,书面或者口头发表他人隐私资料或者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侵害他人名誉。 信息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侵害他人名誉解决。
8 .问:我们应该如何认定撰写或发表批评性文案构成诽谤?
答:因撰写或发表批评性文案引发的诽谤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解决:文案中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未侮辱他所有人格的,不得视为侵犯他人诽谤权。 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如果有侮辱他所有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复制品,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 基本副本不准确,损害他人名誉的,视为侵害他人名誉。
9 .问: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该认定是如何构成侵权的?
答:写作和发表文学作品,不是在生活中写特定的人,作品的情节类似于某人生活中的情况,不被视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 描写真实人物的文学作品、侮辱、诽谤、或者向特定的人泄露隐私、损害名誉或者没有注明真实姓名或者住址,但事实由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人的特定事实记述。 此外,复印件中有侮辱、诽谤或泄露隐私的复印件,如果损害了其名誉,将视为侵犯他人名誉。 出版社认定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后,应当发表消除影响的声明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进行,复印件必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名誉恢复和消除影响的范围通常必须等同于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的范围。 公民、法人因侵害名誉权被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公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况、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结果等情况,酌定。
xi 问:如果侵权人未能执行生效判决,如何恢复对方的名誉、消除影响并道歉?
答:侵权人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恢复对方当事人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或者新闻刊登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判决的第一份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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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怎么认定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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