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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日本著名法学家安平谷口写了《程序公平与正义》导论,其中强烈强调了正当程序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地位和意义。 笔者引用这个标题作为正文标题,将12月8日《法治社会》《中国青年报》版报道的“公正判决为何一波三折”放在首位进行比较。

“范例拆析: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显然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也就是说,工商局办案人员在听证时拒绝将违法事实和证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利用听证后获得的无质证证据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

“范例拆析: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听证程序”一节,发现相关规定还很薄弱,没有与本案相对应的适用条款,只有常规操作程序和大致要求。 接受采访的教授粗略地说:“中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才刚刚开始。”

那么,除了标榜手续正义的日本学者外,中国法学家对公民和组织手续的权利有何看法? 一位著名的行政法学者杨有手头的《秩序权力和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研究》。 看着看着,我渐渐清楚了这件事的经过。

事实表明,行政听证的当事人(即被处罚人)享有广泛的程序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抗和反驳不利的证据权利。 要求审查听证记录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权利取决于听证文件中记载的证据。 对处罚机构的调查人员来说,他们有严格的举证责任,需要将收集和调查的所有证据提交听证主持人审查评价,领取行政相对人的质证。 否则,未经听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任何行政处罚的决定都必须基于听证取得的证据,经过质量说明,这些事实必须通过听证记录并知悉。

“范例拆析: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智者借别人的错误改正自己的错误。 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规定了大致情况——排除记录的大致情况,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只能考虑案卷中的证据记录,不能考虑听证记录以外的资料。 如果不遵守,要求听证的合法权利就不值得。 如果行政处罚的决定可以随意销毁听证笔录中记载的证据,那么在听证中提出证据、对质就没有意义了。

“范例拆析: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省工商局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为正义付出的波折可以反省。 虽然被处罚一方独占舆论,但提出“程序正义”的概念来保护自己也很开心。 毕竟,包青天的正义不再是现代法治的精神。

最后我想说的是,第一,无视进程最终会导致实体权利义务的混乱。 二、希望学者的智慧早日成为依法行政的班长。 (杨良清)

标题:“范例拆析: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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