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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搞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加强兽药风险管理,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告第174号(以下简称公告第174号,请从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官网下载)的要求,结合我省现实情况,
各市应当督促本辖区内兽药生产公司按照174号公告的要求,建立健全兽药产品溯源管理制度和记录,凡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均应按照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规定,印制在兽药产品标签或最低销售包装上。 兽药产品入库新闻应当在产品生产结束后及时入驻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兽药产品出库新闻应当在产品开始销售前入驻国家兽药追溯系统。 接收单位为兽药公司的,必须是在国家兽药追溯系统注册的合法兽药公司。 截止到2019年9月1日,兽药生产公司必须实现兽药二维码、可追溯设备和系统满足第174号公告要求的最新标准。
各市(州)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生产公司进行产品整理。 根据公告174号要求,因技术原因不能在产品标签或最低销售包装上打印兽药二维码的,应当向公司填写“不能打印兽药二维码产品申请书”(见附件),签署意见后报告审查确认。 确认后,必须向农业农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另外,公司还应当提供所申请各产品的批准文号复印件、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审查的标签手册复印件、产品最小包装图像、产品最小指定代码销售单位图像等。
各市(州)要根据前期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扩大兽药公司溯源工作。 根据174号公告的要求,责令本辖区内兽药公司按照国家兽药产品可追溯系统将数据追溯到兽药产品进出库,确保到2019年底全省兽药公司可追溯率达到100%。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溯源的公司,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从9月开始,我定期报告各市(州)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及数据录入情况,各市(州)及时整理本领域内不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或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注册后重新注册的公司新闻,并报送我 我局立即通过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删除”或“无效”上述客户。
为了逐步建立涵盖兽药生产、经营和全链条的可追溯管理体系,各市(州)必须积极组织规模化养殖场开展可追溯试点。 指导大型养殖场完成顾客登记
兽药产品的追溯管理是国家加强整个产业链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保证兽药前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扎实推进这项事业。 一是积极向市(州)政府、财政等部门报告,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市、县二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19年9月1日前接入全国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已注册、批准)互联网,进行本领域兽药溯源管理工作。 三是要严格准入管理,将溯源管理作为兽药生产经营公司许可的必要条件,也是现场审计文号的要点审计项目。 四、必须加强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公司跟踪实施的跟踪监督,确保跟踪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切违法行为必须认真调查。 五要加强兽药溯源工作的推进和培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条件。 特别是,组织要做好本辖区内兽药采用可追溯试点单位的推广培训工作,确保兽药采用可追溯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标题:“兽药追溯显示码不正确 兽药二维码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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