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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侵权/抗辩理由/规则/信息侵权抗辩/滥用侵权责任
摘要:我国的信息法不发达,依赖信息侵权法规范信息媒体的信息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样,研究信息侵权抗辩事由也应该从另一个角度规范信息行为,保护信息媒体的自由权。 我国的信息侵权抗辩是有具体规则的严格制度。 通过正确提倡信息侵权抗辩,信息媒体可以抵制信息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但是,滥用信息侵权抗辩构成侵权责任。
信息侵权抗辩是明确信息侵权责任的重要问题。 主张权利保护的人可以说明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具备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只要信息媒体能够提出正当抗辩,信息媒体仍然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近年来,我反复思考这个问题,在明确信息侵权责任时,在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保护了信息媒体自由批评的权利,使信息媒体更具喘息性空之间,发挥了舆论对信息媒体的监督作用,和语音
(1)我国信息法不发达,信息侵权法发达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信息法》和《信息出版法》。 但是,存在引起外国和国外学者疑问的特殊现象。 那为什么中国大陆的信息法不发达,信息侵权法非常发达呢?提出这个问题的具体根据是,中国大陆热衷于研究“信息法”的人不多,不仅有热衷于信息侵权法研究的民法学者,还有非常热心的记者。 不仅是法律专家,还在起草《中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建议书》专门规定了信息侵权副本,记者也专门研究了《信息侵权名誉权隐私权新司法解释建议书》。 在法学和信息学界,关于信息侵害的书籍和论文相当多。
中国大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信息出版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规范,信息自由和权利滥用,信息自由和人格权受到保护,信息媒体应当合法划清信息监督权和信息侵权的界限。 这样,即使信息出版法不规范,信息侵权法也可以规定信息媒体行使信息自由权的具体规则,明确信息侵权的范围,从而规定信息媒体的行为规范和对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做法和规则。 我们社会这一特殊的法律现象,实际上是对缺乏《信息法》和《信息出版法》的灵活应对,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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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中国信息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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